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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如何补充证据?
发表时间:2022-11-17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专利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否则被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专利,还不能为自己维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不过也需要提供证据,那么专利无效如何补充证据

  一、专利无效如何补充证据

  对于请求人,按照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和一个月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一)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无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一个月期限内对无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

  (二)请求人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

  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人请求宣告一项专利权无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无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人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无效理由,一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面或不具体,在一个月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人随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无效理由及证据,滥用和拖延无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人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

  (1)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

  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可能出现新的属于应该被宣告无效的缺陷,例如合并后出现不清楚等缺陷。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可能预先知晓这些缺陷,因此,请求人补充理由不应该受该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拖延和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理由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请求人已经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但二者明显不相对应,增加理由的要求是变更为与证据相对应的无效理由。

  此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请求人法律知识缺乏造成的。如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提交中国专利文献D并与权利要求1进行详细对比。但实际上,专利文献D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要求将无效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应该是被允许的。因为请求人在提请求时已经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其理由和证据不相对应是因为其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律知识不足造成的,不是故意拖延提出无效理由,且变更理由后所主张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没有变化,只是法律适用有变化。

  (2)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者提交反证;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在该指定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可能出现新的技术特征组合或技术方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可能预先知晓这些特征组合或技术方案。同样,请求人在该一个月期限内不可能预先知晓专利权人将提交何种反证。因此,请求人补充证据不应该受该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拖延和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证据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种例外情形,补充证据种类只限于两类,一类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另一类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和原件等证据;期限要求是必须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形式要求是必须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理由。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2、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3、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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