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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
发表时间:2023-01-03     阅读次数:     字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五百零一条,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有关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3.《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细化解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内容: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6.《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内容: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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