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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微信朋友圈是否会侵犯著作权?
发表时间:2023-05-16     阅读次数:     字体:【

前言

微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开心的时候或不开心的时候,我们也许会发布一个朋友圈。业务需要的时候,我们也有可能会发布一些朋友圈。那么,我们发布的这些朋友圈是否会侵犯著作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理清以下几点:

什么是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是怎么产生的?

著作权又称版权,与专利权不同的是,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在版权局也有版权登记的程序,但版权登记更像是“版权公证”,仅仅是对版权的固化。因此,在很多的时候,我们朋友圈“借鉴”的文字内容或图片,一般是有版权的。而且,著作权之间并不互斥,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作品可以共存。

例如,如果在版权诉讼中,被告抗辩其使用的是自有版权,只要能够拿出独立创作的证据即可免责;或者抗辩使用的为经许可的版权,则可溯源许可人证实是否权利来源合法;或者提供产品合法的来源,至少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什么是著作权法视角下的公众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领域公众的概念即为不特定的人

朋友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视角下的公众

微信朋友圈作为具有社交属性的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不宜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归纳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判断:

一、对于“特定人群”的朋友圈

我们都知道,微信的朋友圈有一些权限选项,通过设置可以实现“不让TA看我朋友圈”、“仅聊天”等。在发布微信朋友圈时,也有一个权限选项,可以设置某些人可以查看该条朋友圈,某些不可以查看该条朋友圈。

当发布的朋友圈仅为用户好友可见时,从主观上讲,我们发布朋友圈的目的在于向特定好友公布。客观上讲,目前,微信朋友圈的好友上限是5000人。也即,这个时候的朋友圈公布的对象不会超过5000人,因此,这种朋友圈属于向特定人群公开。

二、对于“非特定人群”的朋友圈

随着商业模式的多元化,营销手段也在不断更新。通过朋友圈发布微商广告也成为了常态。从主观上讲,“微商”朋友圈的发布者,是希望其发布的内容能够扩散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设置好友添加权限时,很多微商用户均选择设置无需验证即可被添加为好友。从客观上讲,获取“微商”朋友圈信息的微信好友不负有保密义务,并很有可能向更多的不特定人群推广该朋友圈。

而且,对于非好友类的微信用户,也可以无障碍地添加微商用户的好友,查看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此时,这种朋友圈属于向不特定人群公开。

三、对于混合型的朋友圈

在社会实践中,还有可能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相结合的情形。也就是说,很多用户有的时候发布的朋友圈是关于生活、工作等,有的时候发布的朋友圈是用于微商营销。这就要根据每条朋友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专利侵权,一般很难涉及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对于著作权侵权,是较为容易触及刑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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